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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8-07 11:22:12作者: 来源: |
《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共五章,四十条。
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
第十七条
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、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实行清单治理。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点治理行为清单并组织专项整治,治理情况向社会公布。
《条例》在制定的过程中,广泛听取了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,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,将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随地吐痰、乱扔垃圾,电动车乱停乱放、违规充电等行为纳入规范之内。同时,《条例》宽严相济合理授权,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、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授权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实行清单治理,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动态调整清单内容。对于本次《条例》暂未纳入,且新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,将由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纳入治理清单,并开展后续整治和公布治理情况。
截至7月19日,《条例》第二章“文明行为基本规范”共11条,已全部解读。